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4-04-30
作者:
恒星化学安全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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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保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党的领导、理念原则方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管三必须”),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行政职能】市、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分工协作原则】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属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三管三必须”,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把本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他配套和附属设施纳入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配套和附属设施等纳入安全监管。
对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新兴行业领域,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该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七条 【安全监管职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负责化工、化学制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管控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对职业技能院校化学实验室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保设施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论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寄递危险化学品的邮政、快递企业。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园区与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者相关规划。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布局,绿色氢氨醇产业园区规划布局,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负责化工园区认定相关工作,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十三)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包含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网、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管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监督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制定和实施绿氢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负责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绿氢长输管道、绿氢加氢站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负责绿氢长输管道保护工作。负责风光电制氢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十五)科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科研安全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和科研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行业管理】教体、水利、农牧、商务、文旅、林草、粮食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检查主管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下列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建立与更新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以及设备设施、安全附件投用完好及维护情况。
(三)建立与更新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档案及其使用情况。
(四)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情况。
(六)消防设施、装备和物资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
(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策保障】市、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满足实际需要、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行政区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各级在编人员享受同等津贴补助。
第十条【鼓励政策】鼓励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更新、改造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
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应用、应急抢险和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原则】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化工园区及其周边区域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新建(含迁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可再生能源制氢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禁止劳动力密集型单位进入化工园区。
第十三条【禁限控目录】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以下简称“禁限控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禁止、限制和控制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落实本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限制类、淘汰目录以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化工园区应当制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安全风险特点的“禁限控目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禁限控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限制类、淘汰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
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建设要求】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十有两禁”的规定,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明确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划定化工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并将安全控制线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化工园区应当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合理布置内部功能分区,配套建设满足园区需要的公用工程以及辅助设施和消防设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聚集安全风险较大的化工园区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负责停车场审批的部门对停车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整改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与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定期评估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落实以下制度:
(一)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装置工艺开发、规划设计、装置开车与停车、生产运行、检修与维修、变更、废弃处置、应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和作业过程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选择适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方法,对辨识出的危害进行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风险辨识,保证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从业人员应开展上岗前和作业结束后的岗位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
(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主要负责人每月专题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厂级的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带队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书面上报属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报送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第十七条【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定期评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领导在岗与带班】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离开单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离开单位连续超过十五天(含)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提交本人离开单位期间的安全生产授权委托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的任务与要求。
第十九条【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岗位安全能力标准,从业人员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岗位操作人员考核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岗位实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调整岗位。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安全班组,每月班组安全活动不少于两次,每次活动不少于一学时,如实记录班组安全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会同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评估劳务派遣人员履职能力。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师带徒和在职教育机制。
第二十条【安全仪表、报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自动化仪表系统,实现自动控制和安全控制。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新工艺、新技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新工艺、新技术未经小试、中试、工厂化试验,不得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设施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培训、使用、控制、修订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规程和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同类装置操作经验编制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和修订。
操作规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装置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工况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
(二)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设置,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及预防措施和操作步骤。
(三)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操作规程确定的控制指标编制岗位工艺卡片。
第二十三条【操作规程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操作规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年审查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一次修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同行业企业同类工艺装置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审查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或者风险分析提出新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二)每个操作岗位应当存放有效的纸质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和应急处置卡。
(三)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检查考核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正常操作】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和应急处置卡要求、交接班管理制度。
(一)装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当正常投用,摘除联锁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
(二)专业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对生产装置进行巡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未实现无人巡检的,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一小时;涉及有毒气体岗位巡检时,应当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和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三)交接班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异常工况、现场作业、需接续工作以及其他需特别提醒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异常工况处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生产运行阶段的装置开停车、非计划检维修、操作参数异常、非正常操作或者设备设施故障及其他存在能量意外释放风险情况(以下统称异常工况)的处置程序,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异常工况识别与处置能力培训、异常工况处置演练,建立完善岗位操作人员紧急停车、人员撤离等授权机制。
第二十六条【设备完好性】危险化学品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立设备完好性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计、采购、安装、运行维护、检验和测试、预防性维护、缺陷管理、泄漏管理、数据库管理等要求。
(二)建立设备设施检修维修规程、巡回检查制度和预防性维护管理程序,对设备设施缺陷的辨识、分析、报告、处理进行管理,对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实施管理。
(三)建立设备设施数据库,将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文件、档案、信息、数据等纳入数据库集中管理。
第二十七条【泄漏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
(一)定期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易泄漏部位进行检测,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排查,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二)对维修或者更换后的设备进行防泄漏检验。
(三)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应当安装能及时切断泄漏源的防护装置。
(四)禁止在毒性程度极度危害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带压作业,不得在易燃易爆、高压蒸汽等管线上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
第二十八条【安全仪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控制、安全报警和安全联锁仪表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安全仪表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按照安全技术文件设计和实现安全仪表功能,制定安装调试和联合确认计划、维护计划和规程。
(二)制定过程报警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自动控制的投用率,设计和设置有毒有害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二十九条【特殊作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进行特殊作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作业票证、作业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特殊作业数字化管理。
(二)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采取隔离、通风、静电接地等有效防护措施,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四)确定专人统一指挥现场作业,设作业现场监护人,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五)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和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遇有特殊作业升级管理要求时,经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司级负责人现场监督指导作业。
第三十条【承包商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施承包商资质管理,明确承包商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承包商管理流程、承包商选择、安全协议、入厂(场)管理、教育培训、开工准备、施工安全、考核评价等要求。
(二)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现场和作业活动安全监督检查。
(三)未对承包商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技术交底或者培训不合格的,禁止进行检维修作业。
(四)禁止交叉作业,确需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隔离措施。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控制同一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数量。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对承包商的包保责任制,签订责任状,考核包保责任落实情况并强化履职考核。
第三十一条【变更管理】危险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变更管理制度,落实变更管理责任部门、管理部门职责,实施从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及制定管控措施、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相关方培训(告知)、变更验收、资料归档、变更关闭等变更管理程序,建立变更管理台账。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鉴定】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采购的化学品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将其样品送至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物理危险性、毒性和环境危害性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鉴定结果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和属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管理该化学品。
第三十三条【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对。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账本管理制度。
大型油气存储基地应当配备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雷电预警和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中小油气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十四条【经营禁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十五条【运输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资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
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卸作业应当执行安全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督下进行。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装载品名、质量、容积、液位等要求进行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超装。
(三)严禁在普通货物、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四)运输车辆应当停靠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限行区域。
(五)运输剧毒、易制爆危险品,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管道安全】使用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管道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等措施,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废弃处置】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和随意堆放。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储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退出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倾倒、丢弃和随意堆放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的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事故事件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事故事件性质、起因物、伤害部位、伤害方式、环境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要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政府监管】有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厂区内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由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运输企业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
(二)加油站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许可证,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发证机关现场审核、复核,可以直接申请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体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合建的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经营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绿色制氢等新能源的一体化项目(含储能项目),由能源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由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六)危险化学品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VOC)项目,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查论证项目安全可靠性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四十一条【化工园区监管】化工园区或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配齐专业执法力量。
(一)化工园区或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明确化工园区或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整治提升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级别。
(三)未进入化工园区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单位,适时评估重点安全监管单位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敏感目标安全的影响,制定严格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危险化学品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方式、频次,并落实执法检查计划。
(二)危险化学品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备案。
(三)实施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执法的对象、范围、依据、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四十三条【上级对下级工作检查和考核】各级政府应当将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四十四条【新鉴定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对生产、使用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旗(区)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监督管理名单,提高该单位的安全风险级别。
第四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第四十六条【联席会议制度】市、旗(区)人民政府,化工园区及其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并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第四十七条【联审联批机制】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能源、政务与数据、水利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
第四十八条【约谈】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旗(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
约谈对象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向约谈的市、旗(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约谈对象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并将约谈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约谈事项和约谈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旗(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政府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重大失职、失误,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上级人民政府对上述政府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对上述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约谈警示。
第四十九条【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支持媒体对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条【人才培养】市人民政府协调应急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满足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五十一条【举报奖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监督,举报属实的应予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十二条【信用体系和惩戒】市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失信单位进行惩戒。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为纳入信用评级标准内容。具体办法由信用评级机构的主管部门制定。
(二)有关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被处理等)和违法信息提交信用评级机构,列入信用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多次违法记录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并向社会公告。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示相关信息、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限制资金项目申请、限制财政支持等。
(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个人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相关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归集共享至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三条【经费保障】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列支,专项核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工伤预防费用,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伤事故预防。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本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保费用于事故预防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共同制定。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应急机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指挥职责和运行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五条【应急队伍】化工园区(产业园)或其所在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套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化工园区(产业园)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建立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联勤联训联战机制。鼓励、扶持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十六条【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普查,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化工园区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演练评估。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估。
第五十七条【政府应急】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旗(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依据上位法处罚原则】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做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禁限控目录】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单位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未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每季度未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的。
(二)每月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者班组安全活动少于两次的。
(三)未落实单位负责人对承包商包保责任,签订责任状的。
(四)特殊作业升级后,未办理临时作业票的。
(五)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技术交底、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开展检维修作业的。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未落实变更程序、变更风险评估并制定管控措施,或未执行变更审批和相关方培训(告知),或未建立变更台账的。
(七)不能确定其生产的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且未送至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物理危险性、毒性和环境危害性鉴定的。
第六十一条【停产转产停业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未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转产、停产、停业处置方案,未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将转产、停产、停业处置方案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
(三)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建筑安装资质的。
第六十二条【主要负责人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未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每月在岗不足十五天的;
(二)每月未参加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
(三)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未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估,或者检查评估报告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书面上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
(四)每季度未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责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计划和要求监督检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告或者拖延报告,或者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术语定义】本条例引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目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本级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跨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合行动、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组织研判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研究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总称。
(四)化工园区,是指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产业园区。
(五)四至范围,是指与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对应的、清晰的化工园区开发边界范围,并通过文字表述、边界拐点坐标和化工园区边界形状图予以明确。
(六)十有两禁,“十有”是指化工园区应当有规划体系,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四至”范围,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封闭化管理,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信息化平台,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消防设施(特勤站)。
“两禁”是指化工园区内禁止有居民居住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禁限控目录。
(七)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八)包保责任,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专门为委外承包商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由其包联所有承包商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安全评价报告,是指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和经营、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十五条【生效实施】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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